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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外事工作暂行规定

  3、按规定交纳护照签证费。
  4、前往国家需办理反签手续的,提交反签材料。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人员须在国内办妥所有前往国家签证后再启程,未经批准,不得在国外申办其他国家的签证。

第四章 护照管理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人员每人只能持有一本护照,护照上填写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人员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应及时将护照交市局办公室外事工作管理部门妥为保管。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人员须在归国后一个月内将护照交市局办公室外事工作管理部门集中管理。逾期不交又无正当理由者,局办公室外事工作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市外办,由市外办根据外交部的规定和授权宣布其护照作废,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为其颁发护照。

  第二十条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本协会的人员,在办理调动手续时,应交回其护照,由市局办公室外事工作管理部门按规定交市外办销毁。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国人员领取护照后应妥为保管。持照人员在国内丢失护照应立即向本协会外事工作委员会、市局办公室外事工作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写出书面材料;在国外丢失护照,应立即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外交部授权的有关机构报告。对丢失护照人员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出国费用规定及标准

  第二十二条 由本协会自行组团出访和由本协会选派的出访人员在出国前应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本协会财务委员会审定,并经本协会主管会长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第二十三条 出访团组和个人应树立“勤俭办外事”的观念,严格按照经费使用计划予以开支,不得超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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