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出国任务审批和护照签证申办
第十一条 本协会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的因公出国任务申请由本协会外事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主管会长复审并签属意见后报市局外办和市外办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因公出国任务须提交以下材料:
1、因公出国申请报告(打印并盖公章)。申请报告应写明出国任务、人数、前往国家、停留时间、出访费用等内容。
2、外方正式邀请函、电原件或传真件(中、英文)。邀请函、电应写明具体邀请目的、访问时间、被邀请人姓名、职务、明确的费用来源。邀请函、电须发自邀请方国家本土,用英文或本国文字书写,并有邀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3、出国人员简历。出国人员简历须实事求是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4、参加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外省市和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单位组团的人员,须提交组团单位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通知书)原件。
5、以下情况,须提交相关材料:
1)出国培训的,须提交《国外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或备案件;由国内出资的培训人员,提交《国外培训承办机构调查表》及培训日程计划。
2)出国办案、出庭的,须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出国参加国际性会议有发言任务的,须提交会议主要议题的发言材料。
第十三条 出国任务批件具有时效性,任务批件已注明具体行期的,过期即失效,不得延期使用。如因特殊情况,任务批件确需延期并使用该批件申办护照签证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更改;未注明具体行期的任务批件,本年度内有效;本年度第四季度下达的未注明具体行期的任务批件,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内跨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市外办审查同意下达出国任务批件并经局干部人事部门政审合格后,由市局护照签证专办员按规定申办护照签证,出国人员个人不得自行与外国驻华使馆联系,不得自行委托其他任何中、外机构和人员申办、查询、领取签证。
第十五条 申办护照签证须办理以下事项:
1、认真填写并提交签证申请表。
2、提交护照照片。护照照片为正面、免冠、素背景、服装整齐,无边二寸亮纸近照(黑白、彩色均可)。人头像过大或过小、歪头侧面的艺术照、人像模糊、怪发型、蓄胡须、围围巾、中式服装不系领钩、西服不系领带的服装均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