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律师协会外事工作暂行规定


  第七条 本协会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同外国进行政党交往;不得同外国进行军事、军工、军贸、内政警察交往;不得同外国商谈互设官方、半官方性质的机构或在本市建立文化中心及其他娄似机构;不得同意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协会进行传教活动;在同外方达成的交往协议中不得接受外方要求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八条 本协会各部门、各单位拟举行的重大对外交往活动和需处理的重大涉外问题,须先报本协会外事工作委员会,经请示局领导和/或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行事,更不得先办后报。

  第九条 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和纪律:
  1、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按规定程序申报出国任务和护照签证。
  2、因公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不得借故绕道回国。如有特殊情况需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须及时报告本协会外事工作委员会,经请示市外办批准后方可实行。凡未经批准绕道旅行增访与任务无关的国家、延长在外时间的,所增加的费用一律自付,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因公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4、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物,价值按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二百元以上的,自回国之日起(在国内接受礼物的,自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礼品申报单将礼品上缴本协会秘书处;不满二百元的,归受礼人本人或受礼人的所在部门、单位。
  5、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时,应予以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一律上缴本协会秘书处。
  6、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严格按出国经费规定开支,汇帐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出国团组的结余经费,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制度上缴,不得以任何名义归个人使用。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不搞宴请。擅自违反规定超支经费,由出国人员本人自理。

  第十条 本协会自组因公出国团组应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在回国后一周内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总结报告。总结内容包括:在境外的主要活动,出访取得的主要成果和收获,执行外事纪律和财务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