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外事工作暂行规定
(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协会外事工作管理,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对外事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协会外事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协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以及本协会各部室、各委员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协会党委统一领导本协会的外事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外事工作委员会是本协会管理外事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协会重大对外交往活动和涉外问题向局领导和市有关部门的报告、请示和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本协会因公出国(含出境,下同)考察、访问、业务交流、业务培训等年度计划的制定;
3、负责与国外有关部门联系、商洽本协会因公出国事项;
4、负责本协会自组因公出国团组活动计划的制定及必要礼品的准备工作;
5、负责本协会所属因公出国人员出国任务的审核、申报工作;
6、负责本协会所属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签证的申领和护照的收缴工作;
7、负责本协会自组因公出国团组行前的教育培训(外事政策、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爱国主义和民族气节等)工作;
8、负责本协会自组因公出国团组回国后总结的指导工作和总结的上报和存档工作;
9、负责外国专业代表团组来本协会访问、考察的申报、邀请和接待工作;
10、负责司法部及有关单位接待的外国专业代表团组来本协会访问、考察的组织、协调和接待工作;
11、负责外国驻京记者对本协会有关部门、单位和人人进行采访活动的报批工作和采访后的情况收集和汇报工作;
12、负责其他与外事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外事纪律
第六条 本协会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本协会各部室、各委员会在对外交往中必须正确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严格保守国家秘密,警惕和防止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分裂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立场,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