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表决
1、会议召集
出国培训助学金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日期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各评审委员。
2、回避制度
(1)参加书面审核以及面试审查的评审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必须回避,申请人及评审委员会成员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①申请人的近亲属;
②与申请人在同一律师事务所任职;
③与申请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的公正性。
(2)申请人或评审委员会委员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评审委员会表决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委员在评审委员会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此次评审工作。
(3)评审委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并由其指定其他评审委员重新进行评审。
(4)评审委员会主任对申请人或其它评审委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做出决定。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3、议事规则
评审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助学金的评选结果。评审委员会按照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每位评审委员有且只有同等效力的一个表决权,评审委员会的任何一项决议必须由9名以上的评委做出,评审结果记入评审表,是评审委员会的最终决议。评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评审会议,应当向评审委员会主任说明有关情况,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其职责。
4、表决程序
(1)评审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召开,宣读本次侯选申请人名单。
(2)每位侯选申请人由对其进行面试的评审委员向评审委员会介绍其申请情况以及评审委员评审意见。
(3)评审委员会根据上述评审规则进行无记名投票,决定资助比例和资助金额。
(4)评审委员会主任将评审结果记入评审表,由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章后生效。
第六条 评审结果的通知
评审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评审委员会分别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对获得奖学金资助的申请人,在收到其同意接受此次贷款资助的回执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于定期内同北京市律师协会签订《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培训助学金资助协议》。
第七条 助学金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