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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规则(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规则(试行)
(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拔北京优秀律师到国外学习深造,攻读法律硕士以上学位,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助学金申请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受理申请
  北京市律师协会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受理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助学金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每年6月15日之前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护照(复印件);
  2、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培训助学金申请表;
  3、申请人个人陈述;
  4、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证书、托福(TOEFL)或雅思(IELTS)考试成绩单复印件(如去欧洲或其他除美、加以外的国家攻读学位,应当提供相关具有同等效力的语言能力证明材料),该等材料须办理公证;
  5、所申请外国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6、申请人的承诺函;
  7、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的推荐信;
  8、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律师在本所执业期间无犯罪证明和无违纪证明;
  9、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交的承诺函;
  10、评审委员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以评审委员会接到上述全部申请资料的时间为准,每年6月15日以后提出的申请本年度不再受理。

  第三条 材料审核
  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转交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其指定两名评审委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填写《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培训助学金评审表》,并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培训助学金申请办法(试行)》,在评审表中对申请人的申请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规定期间内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该评审意见做出后三个工作日内,评审委员将评审表转交评审委员会主任。

  第四条 申请人面谈
  评审委员会主任在接到评审表后,根据评审委员的评审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指定评审委员对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进行面谈,在审批表中做出书面评审意见。面试地点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如遇特殊情况,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另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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