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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委员会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委员会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加强北京市律师协会财务预算工作管理,保证北京律师协会会费支出的合法、计划、公平、透明,体现会费源于律师,用于律师事业发展的原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性质与职能]
  北京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委员会(下称:财务管理委员会)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实施财务预算管理的专门机构。财务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是编制北京市律师协会年度预算与决算,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监事会提交有关预算决算管理的报告。

  第三条 [设立与撤销]
  财务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编制]
  财务管理委员会由七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六名。财务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任命产生,任期三年。财务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接受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指导和管理,财务管理委员会向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并向其负责。

  第五条 [工作责任和范围]
  财务管理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1、组织编制北京市律师协会全年度预算,提交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2、组织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提出报告;
  3、根据社会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和协会财务部门的会计资料,组织编制北京市律师协会年度决算,提交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4、就北京市律师协会财务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提出报告;
  5、为完成上述工作任务,财务管理委员会有权出面委托社会相关服务机构对预算制作和执行进行咨询和出具独立报告。

  第六条 [工作经费来源]
  财务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费用列入北京市律师协会年度预算。

  第七条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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