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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财务管理,使财务工作制度化、科学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特制定《北京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工作及监督]
  本协会财务部门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本协会监事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每年由市司法局审计处内部稽核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
  本协会财务部门应遵守国家法律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计制度设置帐目,加强会计监督,提高核算质量,按期向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报表。

  第三条 [经费]
  (一)会费
  (二)国家拨款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机构设置]
  机构及人员设置
  本协会财务部内设财务负责人、会计和出纳。
  各项财务收支的办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由会计负责。
  现金的保管、收付经会计审稽后由出纳负责。

  第五条 [科目设置]
  会计科目应按财政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

  第六条 [资料保存]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应由会计建立档案,定期交档案部门妥善保管,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会计手续]
  会计办理会计手续,应当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由当事人和有签字权的负责人签字生效。经会计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按记帐规则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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