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规则(试行)

  复查委员会主任由主管纪律处分工作的副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提名,由会长会议决定。委员中执业律师的人数不应少于5人。

  第八条 行业外聘请的委员需由该委员所在单位出具推荐信或确认函。

  第九条 复查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1、品行端正、作风严谨,无不良职业记录。
  2、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或司法工作或法学教育研究工作8年以上,熟悉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和律师行业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纪律部是复查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复查委员会会议。
  2、按时完成分派的工作。
  3、公正廉洁,维护复查委员会的声誉和权威。
  4、向复查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5、接受复查案件时享受律师协会的津贴。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1、领导复查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复查委员会相关文件的签发。
  2、制定复查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协调复查委员会与纪律委员会、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机关的关系。
  3、召集主持复查委员会会议。
  4、执行复查委员会的决定,布置工作任务。
  5、主持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
  6、向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报告工作。
  7、授权副主任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三条 复查委员会中律师委员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处分的,或者在案件的调查评审中营私舞弊的,由复查委员会主任提请会长会议终止其职务;复查委员会中从行业外聘请的委员在案件的调查评审中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不能胜任复查工作的,或者有其他情况不适合担任复查委员会委员的,由复查委员会主任建议、会长会议决定向推荐单位提出撤换或者解聘。

  第十四条 复查委员会委员被撤销委员资格或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复查委员会主任应当及时向会长会议提出增补建议。会长会议应尽快决定增补人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