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规则(试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保护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委员会)正确行使处分权,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处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对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
《处分规则》第
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第
五十九条、第
六十条的规定向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第三条 复查委员会依据
《处分规则》和本规则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组织、个人、社会团体的干涉。
第四条 复查委员会实行一级复查制度,复查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决定的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条 复查委员会对被申请复查的原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行业规范或法律法规及查处程序等进行审查。
第六条 复查委员会对复查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 复查委员会的设置
第七条 复查委员会由业内和业外人士11至13名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任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