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会长候选人应当是在本市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连续执业十五年以上,其中在本市连续执业十二年以上的专职律师。
第二十七条 会长候选人由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从当选的理事中确定三名,交律师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会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票始得当选会长。
三名会长候选人得票均未达到二分之一时,淘汰其中得票最少的一位,由律师代表进行第二次投票,获得相对多数票的会长候选人当选会长。
第二十八条 当选会长有权向主席团提出副会长候选人建议名单。
第二十九条 会长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或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时,由临时代表大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一名会长。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候选人由当选会长从当选理事中推举六名,报大会主席团决定后,提交理事会进行差额选举。
获得参加投票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票的前四位副会长候选人当选副会长。如出现票数相同的情况不能确定前四位时,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得票多者当选。当选副会长不足额时,应当就未达到二分之一票数的副会长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由获得相对多数票的副会长候选人当选。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总监事、监事代表资格终止的,其职务相应终止,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理事、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应当从热心律师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在业内声誉良好,连续执业八年以上,其中在本市连续执业五年,无不良记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监事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其理事资格自动丧失,经会长会议提名,由律师代表大会进行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