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选举办法,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
第十八条 经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审查、决定,可邀请上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方面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列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任职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本规则规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质询权、提案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利益;
(三)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对律师代表的提案进行收集、整理。需转送政府相关部门的,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将提案转送相关部门研究、处理。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对律师代表的提案,应当自收到提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是律师代表大会换届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提交大会表决事项,确定新一届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的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新一届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及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举行换届会议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届会长主持,在预备会议上产生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应当为单数。
第二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权: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列席人员;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主持选举工作;
(四)发布大会公告;
(五)制定大会所需相关文件和规定;
(六)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选举
第二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一名。会长是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律师协会设副会长四名,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