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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规则(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规则(试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制度,规范律师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律师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由北京市执业律师选举的律师代表组成。

  第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三年,从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时止。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应当在律师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决定可临时召开会议。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律师协会章程;
  (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规范;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会费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
  (六)选举或罢免会长、理事、监事;
  (七)听取财务工作报告;
  (八)审议由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负责:
  (一)对律师代表资格的初步建议和审查工作;
  (二)对律师代表提出的提案进行答复。

  第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律师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律师代表大会对章程的制定或修改,须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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