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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新闻通报办法


  (五)征询媒体对协会新闻通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办协会领导交办的有关新闻通报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应当重视新闻通报工作,配合宣传联络委员会做好新闻通报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涉及该委员会的新闻通报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年通过协会秘书处,至少向宣传联络委员会提供五件有关该委员会工作的新闻通报题材,该题材应当是文字材料和声像电子资料;

  (二)配合宣传联络委员会解决涉及该专门委员会新闻通报内容的相关事宜;

  (三)参加与该专门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新闻通报活动,配合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回答媒体的询问;

  (四)向宣传联络委员会提供与该专门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新闻通稿;

  (五)参加宣传联络委员会有关新闻通报工作的会议。

  第七条 宣传联络委员会和秘书处应当每三个月向各专门委员会主管新闻通报的负责人征集可用于新闻通报的题材,确定新闻通报的形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给予配合。

  第八条 新闻通报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新闻通报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不定期新闻通报会根据需要,随时举行。

  向媒体提供书面新闻通稿和接受媒体采访,根据需要随时安排。

  第九条 定期新闻通报会内容的确定:

  (一)由宣传联络委员会在征集、询问各专门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筛选后初定,报会长会议审定;

  (二)由宣传联络委员会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初定后报会长会议审定;

  (三)由会长会议决定。

  上述新闻发布的内容由协会新闻发言人发布。

  第十条 不定期新闻通报会、向媒体提供书面新闻通稿和接受媒体采访内容的确定:

  (一)由专门委员会或秘书处提议,并经宣传联络委员会初审后报会长会议审定;

  (二)由宣传联络委员会初定后报会长会议审定;

  (三)由会长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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