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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提案及处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提案及处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和保障律师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权利,履行北京市律师协会(下称协会)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做好代表提案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代表依据本办法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的需审查、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代表职责,促进北京律师事业规范发展、民主管理的重要渠道。

第二章 提案的提出

  第三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会员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所代表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提案内容应力求客观准确。

  第四条 占代表总人数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签名附议可以提出提案。提案在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协会理事会提出。

  第五条 提案应当围绕北京律师行业状况、律师执业环境、律师业务管理、协会的工作以及其它律师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

  第六条 提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表,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七条 提案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事由清楚、意见具体,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建议。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能作为提案提出:
  (一)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二)不属于律师协会职权范围的;
  (三)仅涉及代表本人或者近亲属个人问题的;
  (四)涉及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
  (五)正在审理的案件尚未做出生效判决的;
  (六)代转会员来信的。

第三章 提案的处理

  第九条 在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律师代表大会成立提案委员会,负责收集代表提案并向代表做关于提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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