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提案及处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和保障律师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权利,履行北京市律师协会(下称协会)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做好代表提案的处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代表依据本办法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的需审查、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代表职责,促进北京律师事业规范发展、民主管理的重要渠道。
第二章 提案的提出
第三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会员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所代表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提案内容应力求客观准确。
第四条 占代表总人数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签名附议可以提出提案。提案在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协会理事会提出。
第五条 提案应当围绕北京律师行业状况、律师执业环境、律师业务管理、协会的工作以及其它律师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
第六条 提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表,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七条 提案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事由清楚、意见具体,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建议。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能作为提案提出:
(一)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二)不属于律师协会职权范围的;
(三)仅涉及代表本人或者近亲属个人问题的;
(四)涉及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
(五)正在审理的案件尚未做出生效判决的;
(六)代转会员来信的。
第三章 提案的处理
第九条 在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律师代表大会成立提案委员会,负责收集代表提案并向代表做关于提案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