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公益捐赠费用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对象使用,不得随意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和捐赠对象。
第十二条 协会对外公益捐赠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及批准:
(一)以综合平衡为原则,同时有多个公益捐助申请的,区别轻重缓急,排列先后次序立项;
(二)宣传联络委员会经考察认定符合条件的,向会长会议书面提交初步捐赠意见;
(三)捐赠数额不足10万元的,由会长会议审批;捐赠数额在10万元(含)以上不足20万元的,由理事会审批;捐赠数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由代表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所有对外公益捐赠行为,均应当由协会与相关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并在协会秘书处备案存查。
第四章 捐赠费用的使用监督
第十四条 为便于监督捐赠费用的落实情况,协会对公益捐赠项目实行回访制度,由宣传联络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协会对公益捐赠费用的使用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审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协会监事会依职权负责对捐赠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捐赠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协会全体会员监督。
第十八条 会员有权向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查询捐赠费用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前述查询,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九条 在协会公益捐赠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向国外受灾地区、贫困地区的组织进行捐赠的,依国家相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协会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非会员以个人或团体名义向协会捐赠的款物,协会再行对外捐赠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应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