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对外公益捐赠办法(试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外公益捐赠费用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体现北京律师风貌,提升北京律师行业形象,依据《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公益活动中涉及的对外公益捐赠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益捐赠是指使用协会会费对本协会发起或认为应当捐赠的公益项目实施捐赠的公益活动。
第四条 协会对捐赠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律师协会章程》的宗旨及本办法。
第二章 捐赠费用的管理
第五条 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负责本协会捐赠费用事宜的立项、考察、回访等工作。
第六条 协会每年用于公益捐赠的资金,参照协会年度收取会费总额1.5%的比例上下浮动,具体按照每年协会财务预算方案执行。
第七条 协会公益捐赠费用的管理实行预算单列,协会应当对公益捐赠费用设立专门科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捐赠费用的使用
第八条 公益捐赠费用的使用应突出重点项目及具有示范性项目,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九条 公益捐赠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赈灾救助,扶贫济困;
(二)捐资助学、扶助老弱病残孤等公益项目;
(三)开展北京市及国内外福利慈善活动;
(四)律师行业内的公益活动或有助于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活动;
(五)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条 协会公益捐赠的对象包括:
(一)协会发起的特定公益项目中需要捐助的组织;
(二)协会认为应当捐赠的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