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修订)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或按本会的要求制订本专业委员会的下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至少组织四次业务活动。其中至少有两次活动由全体委员参加;至少有两次活动面向全体会员,邀请非委员参加。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每个委员每年至少应撰写一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务价值的专业文章。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研究成果公开发布,或将委员撰写的专业文章结集出版,或将研究成果以白皮书或年度报告等方式公开发表。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发布一项研究成果。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业务研讨活动应撰写综述。综述内容包括:议题、观点争论、主导意见、专业建议和会议规模等。

  专业委员会活动信息、重要演讲和会议综述等内容应及时在本会网站公布,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形式传播委员会工作成果。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拟与境外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签署协议,应事先向本会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合作对象、合作背景和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

  请示经批准后,专业委员会方可开展此项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出工作总结报本会。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月30日前或按本会的要求,向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书面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和秘书处每年对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定。

第八章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第四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为本会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或社会活动的收入以及委员自筹等。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对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计划、合理、节约的原则,量入为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