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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修订)


  (二)主持制订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或按本会要求制订三年工作规划;

  (三)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代表本专业委员会参加社会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每年向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总结工作一次;同时,向本专业委员会述职一次,并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对其一年的工作予以考核。

  第二十九条 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三十条 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和落实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享有对本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的知情权;

  (四)提名增补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或提出取消、撤销委员资格;

  (五)对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和有关工作;

  (三)服从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四)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牟取利益;

  (五)不得损害专业委员会的声誉。

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立法建议、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法律宣传讲座、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本会鼓励专业委员会之间开展横向合作和资源整合。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不断创新,重在落实、讲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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