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委员会应在每个工作年度结束后,依照本条规定对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第二十条 委员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经本专业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撤销其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就委员的增补、退出、被取消和被撤销委员资格,向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主任、副主任的选举、撤换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由本人自荐并承诺,经两名以上理事推荐,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考察后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会长会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委员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差额选举产生。《选举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有较强的公益心;
(三)有较多的参加本会工作的经验;
(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五)有自己独特的工作思路、创造性或系统的工作目标;
(六)具有联络相关部门,协调相关行业的能力;
(七)能够较好并按时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主任和副主任辞去主任、副主任职务的,应经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同意并报会长会议批准;辞职后,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考察新的人选,报会长会议同意后,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 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经评议认为主任、副主任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该专业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提出调整建议的,可以进行撤换。新的接替人选,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考察,按程序产生。
第二十七条 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本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召集、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