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续执业五年以上;
(二)三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
(三)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者曾经承办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项目,或者发表过具有较高质量的论文,或者在该领域具有较大的业界或社会影响力。
第十四条 每位律师只能报名参加一个专业委员会。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专业委员会原则上只能有一名委员。确因业务领域需要且专业委员会名额允许的,经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同意,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可以增加,但最多不超过三名。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增补新委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主任办公会审查后提交专业委员会讨论,经参加会议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报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十七条 委员未进行律师执业登记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转任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自动放弃原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委员申请退出专业委员会的,经主任同意后,报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向本专业委员会通报。
第十九条 委员未按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履行义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委员会应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在一个工作年度内累计二次以上不参加活动的;
(三)本届专业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时累计三次请假的;
(四)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的;
(五)利用专业委员会名义或者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为其本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谋取利益的;
(六)利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身份,以建立或扩大个人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背本规则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