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人。如因业务领域需要和报名人数众多,确实需要增加委员人数的,应报经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核,并报会长会议批准。
第九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均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上述人员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聘任委员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推荐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声望的、具有一定专业研究水平的专家和学者作为顾问,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报经会长会议同意后,统一纳入顾问委员会,予以聘任、协调和管理。
顾问的聘请、联络及其他相关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自律自强,充分调动和发挥委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计划、有组织、有实效地开展各项专业活动,为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提高律师行业业务素质,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律师行业的整体优化服务。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就本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开展理论研讨,进行业务交流,向全市律师公布研究成果;
(二)就本专业领域的法治建设和政策制定等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国家立法、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制订,并就立法和法律实施向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业务范本和业务规范,整理、收集、印发信息资料,编辑出版专业文集;
(四)就本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开展论证和宣传;
(五)就本专业领域的疑难案件进行研究和讨论;
(六)就律师表彰、惩戒、专业资格考核等事项向本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七)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增补、退出和资格的取消、撤销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凡为本会会员,满足下列条件者,可报名参加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