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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修订)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7年11月6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开展和促进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和完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在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国家、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和法律学科门类等条件,设置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加强律师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提升律师的业务素质,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动律师为国家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由从专业水平较高的律师中选拔出来的委员组成,对从事不同业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指导和促进交流。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本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部以上专门法律作为依托;

  (二)该方面的律师业务已发展到一定规模;

  (三)能与法律实务部门相对应;

  (四)符合法律学科分类的基本规范;

  (五)该专业委员会的报名人数达到十五人以上。

  公益性的专业委员会和因特殊目的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可以放宽上述条件限制,以主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来设定。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调整,包括增加、撤销、合并、分立及更名等,应当根据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适时进行。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会长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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