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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修订)

  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与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1、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3、未参加律师年度登记的。

  第八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一年内两次不参加会议或两次未完成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布置的工作的,经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建议,报会长会议或理事会批准,可取消其在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1、参加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尽职为会员服务;

  2、以自身的言行,维护协会良好的社会形象;

  3、积极、认真完成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4、向本专门工作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5、不得利用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制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

  2、召集、主持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

  3、安排部署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任务;

  4、向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报告工作;

  5、组织完成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四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

  第十三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由秘书处负责安排。

  第十四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须对每次会议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出席会议的主任、副主任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要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记录应报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须在每年1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的说明,接受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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