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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修订)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5年6月21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下称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保障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有序、高效的开展,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决策咨询工作机构,在理事会和会长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会议负责。

  专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发展调研与行业规范起草和修改、会员权益保障、会员事务与会员福利、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调处与违规执业行为惩戒、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会员业务培训、业务研究与经验交流、国际交流、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女律师和青年律师的培养及指导、律师行业宣传与联络、律师行业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联络、财务预决算报告起草等工作。

第二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

  第三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全体委员组成。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五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定;

  2、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3、完成会长会议交办的各类专项工作;

  4、负责起草、制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建议;

  5、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理事会决定;主任应由本届理事担任;其他组成人员由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会长会议通过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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