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实施。为加强组织领导,省上成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等部门参加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承担日常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实施专项行动,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资委、工商局、工会等部门之间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工作机构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地要统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工商局、工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共同推动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咨询服务和执法检查,加强对本地区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和统计分析,指导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法用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纠正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存在的变相自我派遣、违法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等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提供劳务派遣机构注册登记情况,严把劳务派遣机构准入关口,对注册资本少于50万元的劳务派遣机构进行清理,并督促其依法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登记,同时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企业登记信息、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和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各级工会要在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建立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被派遣劳动者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加强与用工单位联系,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加强宣传,注重引导。
各地要将法律法规宣传贯穿于专项行动的始终,引导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在谋求企业自身利益和发展的同时,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采取主动上门服务等方式,深入劳务派遣机构特别是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派遣数量大且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劳务派遣机构,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普法指导活动。要指导劳务派遣机构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建立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地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的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要通过普及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等形式,指导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在主营业务岗位长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要逐步规范其用工行为,引导其采取直接用工方式,逐步减少劳务派遣用工规模。引导用工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福利设施,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文关怀,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充分调动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积极性。
(四)畅通渠道,严格执法。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积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高效地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举报投诉案件。要重点查处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拖欠和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要针对部分用工单位违法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以及通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业务外包协议,实行“假外包,真派遣”等形式规避法律责任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依法严肃处理一批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争议,对涉及的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劳动争议案件,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速结案,切实维护争议双方特别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
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视工作进展情况,组成联合督查组,并将督查工作纳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督查中,对部分地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帮助和督促检查。
各地请于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总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上报 “现有劳务派遣机构统计表”( 附件一)、“主要用工单位统计表”( 附件二)、“被注销的劳务派遣机构统计表”( 附件三)和“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表”(附件四),上述四张表格需同时上报电子版。
联 系 人:彭江、肖潇
联系电话:86112724(传真)
电子邮箱:LDGZ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