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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十五)统筹推进农村环境保护。深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加大农村牧区清洁工程实施力度,集中整治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加快推进农村生产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保障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转。落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建立农村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和评估奖惩机制。设立乡镇专(兼)职环保人员。逐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科学施用化肥农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加快传统能源替代,积极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和能源结构,防止城市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编制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开展重点区域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示范项目。
  (十六)积极推动生态示范创建。把生态示范创建活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工程,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新农村建设为载体,完善生态示范创建制度,建立健全适宜不同地区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生态示范创建指标和标准体系。加大生态县、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力度,发展生态有机农业,倡导农业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生活方式,建设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推进西宁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开展三江源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试点,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六、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落实工作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对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总责的管理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环保重点项目和工程,全面推进环保各项工作。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指标体系,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逐级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经济综合部门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在招商引资、项目审核备案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及环境准入条件,严把环保关口。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牧、林业、安监、旅游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履行法律职责不力和推诿不作为的部门,要追究领导责任。
  (十八)加大环保投入。要积极争取国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认真落实中央对西部地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的转移支付政策。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适时增加同级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安排,建立健全环境日常监测经费保障机制和环境保护财政资金稳步增长机制。省级财政要根据全省财力增长实际,逐步加大环保投入,支持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流域环境监测及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各地也要安排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切实保障区域内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环境监管等工作开展。
  (十九)落实环保政策。认真执行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加价等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污染严重企业退出补偿和鼓励农业污染源减排、中水回用、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电价补贴等优惠政策。通过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工业污染治理、脱硫脱硝、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等重点减排工程给予专项补助。积极落实节能减排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措施,加大对节能减排环保研发及技术应用的支持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排污收费政策,推行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推进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和水资源使用权交易。发展“绿色资本”市场,完善“绿色信贷”制度,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对环境友好企业在上市融资、公司贷款、企业债券发行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政策倾斜。积极尝试推行绿色保险机制,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绿色政府采购制度,加大对绿色环保产品的采购和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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