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2011年5月31日前,各县(市、区)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斑,完成与自治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大会战下发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斑相套合,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卫片执法检查图斑与自治区大会战图斑相吻合的,在原工作基础上对有关工作进行完善;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卫片执法检查图斑里面有,而自治区卫片执法检查大会战下发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斑没有的,要按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卫片图斑核查、数据填报和整改查处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以及大会战工作成果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2011年6月15日前,在对各县(市、区)报来的自查数据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工作组完成对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督查工作,提出整改意见;迎接自治区督查组督查。
(三)2011年6月2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将辖区县(市、区)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汇总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四)2011年7月15日前, 在各县(市、区)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组成工作组完成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验收工作。
(五)2011年7月30日前,按照整改意见认真整改到位后,正式将本级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统计报表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六)2011年8月31日前,做好工作总结,迎接自治区验收。
六、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学习培训。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土资发〔2011〕37号文件和
《卫片执法检查规范》,通过举办和参加各种培训班,全面了解卫片执法检查的内容、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技术规范,为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开展内、外作业。
1.内业资料收集。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本辖区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收集卫片图斑地块涉及的建设用地、地籍、规划管理、矿产管理及执法监察等资料,特别是收集征转用地、供地、矿产勘查及开采审批以及案件查处卷宗资料,按照一个地块一个档案的要求逐个图斑建立卫片执法检查档案。
2.内、外业核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本辖区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涉及的地块,逐个进行内、外业核查。其中外业核查要求对图斑涉及的地块、矿产勘查及开采区域要逐块进行现场查看,拍摄实地照片。属尚未依法查处的违法用地用矿行为,要按照案件取证要求进行面积、地类、非法开采矿产数量、造成破坏程度等实地勘测并形成勘测成果和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