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1〕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6月30日市二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宾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督,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来宾市城区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含BT模式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市、县(市、区)审计局,依法对本市辖区所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五条 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