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防护林工程建设资金。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及时组织具有合法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编制项目的作业设计方案,报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实施时,必须由各县(市、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并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阶段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必须经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会同监理人员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出具工程验收单,并经分管业务的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批,按工程进度分批支付项目工程款。领取工程款时必须有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单、税务发票等相关支付凭证,完善资金支付相关手续。
5.沼气池建设资金。沼气池工程建设作为农村一项基础公益设施建设,同时又是国家的一项民心工程、富民工程、生态工程。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及时组织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方案、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项目实施完工后,要及时对所有沼气建设项目村屯、农户的建设情况进行逐一核查、验收。项目资金的发放必须在组织对项目建设的计划、任务、技术要求等进行验收合格后,按补助标准及时进行发放和兑现;项目资金要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手中,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集中采购物资的发放,必须进行登记造册后,附验收清单和农户的签收清单一并归档备查。
6.森林植被恢复费。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和管理。用于恢复造林还林的,要严格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作业设计组织施工,加强领导和技术指导,确保造林质量,严格按施工进度、造林验收成活率支付造林费用。
7.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管理办法规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与林改工作直接相关的政策宣传、培训、勘界确权、山林纠纷调处、信息档案管理、检查验收等开支。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规范支出范围,严格规范资金运行,确保资金按工作进度支付,确保专款专用,切实管好用好林改专项资金。
8.其他林业专项资金。严格按各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和管理。
(三)严格规范资金运行程序,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度。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要求,规范项目资金运作程序。要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资金拨付、使用、兑现的全过程实行全程监管。将各项目投放到农户的物资器材、种子种苗、支付给农民的造林补助、现金补助等,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将项目名称、地点、范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等,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标志牌。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促进林业项目资金规范使用,发挥应有效益。
(四)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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