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一)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要把项目资金监管工作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构,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工作力度,建立资金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各县(市、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相关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责任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形成领导负责、财务人员审核把关、相关业务人员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林业项目资金的稽查监管工作,及时预防、发现和纠正林业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堵塞资金使用管理中的漏洞,促进林业专项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确保林业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
(二)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林业重点工程实施以来,国家和自治区相继颁发了一系列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了各项工程资金的支出范围,拨付程序和核算办法,为各项林业专项资金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但从执行情况来看,有些单位对制度的学习掌握不够,有些单位有法不依,甚至明知故犯,屡查屡犯。为加快项目资金的兑现发放和使用,各单位必须按照各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及时、足额发放兑现到项目单位和农户,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专项资金,或擅自扩大、调整资金开支范围。为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1.退耕还林工程资金。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及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一系列工作,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及时兑现补助资金。对于检查验收发现复耕复垦的,要停止兑现,责成整改;对历年造林工程达不到标准的,要暂缓兑现,限期补植补造;对造林面积不实,任务与兑付不相符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对检查验收合格的,要完善相关手续,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检查验收的相关材料、拨付兑现资金申请。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审核相关部门提供的检查验收材料及拨付申请,将资金足额兑现到农户。
2.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资金。各县(市、区)要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对项目建立严格的工作程序,切实做到按总体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按年度计划编制实施方案,按实施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按实施进度拔付资金,按标准组织验收,按验收结果拨付和兑现资金。项目资金的拨付和兑现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资金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按照工程建设进度,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资金拔付申请,经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及归口主管部门审验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并签字后,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拔付和兑现资金。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各县(市、区)要建立严格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及检查验收监督制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管护任务和资金计划,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和完善公益林管护合同的签订和检查验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每年要及时组织对公益林的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考核,对符合管护合同责任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要按资金支付有关程序和规定给予及时兑现管护费,并继续履行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管护责任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管护费并终止合同。对因国家建设征用和合法征占用必须进行生态公益林调整的,要及时做好调整的申报审批工作。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对重点公益林管护的考核检查工作,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和补偿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乱砍滥伐、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发生与控制和重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等情况进行核查。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真正落实到位和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