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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来宾市关于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来宾市关于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关于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工作方案》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来宾市关于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工作方案

  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全市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成果,切实抓好来宾市控制中小学生辍学工作,完成自治区下达的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指标任务以及来宾市“十二五”期间社会发展目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区义务教育巩固率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现状分析
  实施“两基”工作以来,我市各县(市、区)九年义务教育入学率逐年提高,辍学率逐年降低,2005年全市通过自治区“两基”工作评估验收,2007年“两基”工作顺利通过国家督导评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100%,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100%,辍学率控制在1%以内;初中阶段入学率98%,辍学率控制在3%以内。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控辍工作,特别是2010年自治区政府开展控辍专项行动以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巩固率得到较显著的提高,控辍工作成绩显著。
  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两基”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些指标甚至出现“反弹”;实施“两基”过程突击性、临时性措施较多;城乡、县域、学校之间教育发展不平衡,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教师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亟待提高;有些地方对“两基”巩固提高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个别县(市、区)、个别学校尤其是农村初中学校的辍学人数较多,辍学率偏高,个别学校达10%,控辍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在城市和县城不同程度的存在入学难和大班额的问题。同时,受新的“读书无用论”思潮等因素的影响,我市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有较大程度的下滑,2010年,全市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为77%,部分县区在70%左右。
  消除辍学现象,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既是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的需要,也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任务目标,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要从推进教育公平、依法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控辍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措施,为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面实施国家、广西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的职责,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为根本出发点,以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水平为主要目标,建立保障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提高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我市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切实保障公民依法享受教育的权利。全面优化育人环境,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动员和组织社会、家庭、学校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相互配合,如期完成义务教育巩固率指标任务。
  (二)自治区根据历年义务教育学生在校人数情况,下达我市“十二五”期间义务教育巩固率分别是88%、86%、86%、83%、92%。为提高全市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巩固率的指标要求,全市指标如下:
  --2011年全市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88% 。
  --到2012年全市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86%。
  --到2013年全市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86%。
  --到2014年全市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84%。
  --到2015年全市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2%。
  三、职责分工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九年义务教育实施主体单位,对本县(市、区)内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提高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任,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委具体负责。县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安全、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要大力宣传和贯彻《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要切实保证辖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提高巩固率;保证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时足额拨付;要认真落实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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