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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医疗服务管理。承担门诊统筹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医疗保险规定及要求,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推诿参保人员,要为参保人员提供下列服务:进行健康调查和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并每年进行一次基础健康查体;开展预防保健,对常见病、慢性病进行生活环境、生活方式、治疗方案的干预和指导,进行跟踪、随访监控管理;提供门诊治疗,开展出诊、巡诊服务等。要按时完成就诊记录、门诊处方收集、门诊报销台账和医疗保险卡、《就医手册》登记备查等基础工作。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医保中心应严格按照服务协议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三条 经办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及管理。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经办事务。
  第十四条 组织管理。在人民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管理、监督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籍居民的参保工作(技校学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所辖社区成年居民和非学籍居民的参保工作。
  第十五条 政策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情况、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参保人员或其他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七条 居民医保是为民办实事的一项工程,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把这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划入个人门诊帐户。个人门诊帐户原有余额继续使用(或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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