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来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试行)
第一条 政策依据。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134号)精神,为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制定的目标,切实减轻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广覆盖、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坚持以收定支,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坚持统筹协调,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实行属地管理,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方便参保城镇居民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第三条 参保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幼儿园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籍居民)、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老年人,以下简称成年居民)、其他少年儿童(以下简称非学籍居民)等城镇居民。
第四条 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所需资金按学籍居民40元/人年、成年居民和非学籍居民50元/人年的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参保个人不再另外缴费。门诊统筹基金单独列账管理,与住院统筹基金互相调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