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三)依照城市规划或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
(六)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
第十九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房屋征收的,依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实施征收与补偿。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并纳入土地储备。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及相关付款条件,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的,由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收购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收购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二)市规划部门下达收购土地用途等基本规划条件;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评估;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定土地储备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五)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批准的储备方案,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及地上房屋收购价款;
(六)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
土地使用权人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