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对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承办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住建部门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土地储备控制区范围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二)组织实施储备土地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三)承办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实施土地储备、开发、供应方案;
(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对土地收购及开发成本进行核算;
(三)筹集、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四)负责土地储备日常工作;
(五)承办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依法对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效能监察,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土地储备规划,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规划应当包括一定时期(5~10年)内城区土地储备的总量、规模、结构类型、区域分布、分期储备方案等。对近期拟进行储备的特定区域,应当划定为土地储备控制区。
对土地储备控制区范围内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性质、用途及利用现状。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规划、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市场供需状况,拟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