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建设生态宜居型城市群
突出生态特色,构筑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重点推进湘江沿岸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形成多层次、多功能、复合型生态网络,尽快建成具有示范效应的长株潭生态宜居型城市群。严格管理长株潭523平方公里“绿心”地域,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保护森林、耕地、水域和野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资源,遵循第二产业退出原则,建立绿色产业体系,防治工农业污染,全面提升“绿心”生态服务功能,努力将其打造成东方的“维也纳森林”。加快构建环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的共推机制,在工业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综合治理、科技开发等方面实行全方位、多层次合作,优化城市群规划,合理布局功能组团,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整体提升生态功能。
十、加强对绿色湖南建设的组织和保障
34. 加强组织领导
建设绿色湖南是抢占新一轮发展制高点、争创科学发展新优势的重大战略部署。各级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绿色湖南建设推进机制。省成立省人民政府省长任组长,省委、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绿色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绿色湖南建设的领导。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意见,定期研究解决绿色湖南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与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绿色湖南建设各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纲要及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的贯彻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文件。
35. 落实工作责任
建立和完善绿色湖南建设的工作责任制,把绿色湖南建设重点任务和部门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层层分解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合作,确保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省绿色湖南建设领导小组要建立考核评价体系,把绿色环境、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绿色文化等发展指标,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政绩考核,定期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跟踪督查,发布绿色湖南建设指标、公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36. 健全法制保障
结合法治湖南建设,按照绿色湖南建设要求,对我省现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完善,抓紧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产业发展等薄弱环节的立法,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效益补偿和公共环保工程设施有偿服务等法规,制定《湖南省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办法》。加强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突出抓好林区、矿区、库区等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建设,积极调处矛盾纠纷,严厉查处破坏资源和环境的重大案件。相关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考核评议制,确保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各级人大对绿色湖南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保障绿色湖南建设相关法规得到全面落实。
37. 加大政策资金扶持
加大政策扶持与引导力度。绿色湖南建设的重点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在资金、技术、用地、税费、信贷、风险投资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建立完善实施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污染物排放限制等方面的环境准入制度,实行县市区、重点行业能源消费、污染排放、耕地、林地征占用总量控制制度,制定国土绿化、野生动植物保护、节能减排、森林碳汇等扶持政策。加快制定绿色产业发展规划,调整财税政策,鼓励发展绿色低碳产业项目,引导绿色低碳产品生产。研究出台引导绿色消费、加强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深化价格改革,逐步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的商品化。加大财政对绿色湖南建设的投入,确保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重点项目实施。拓展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和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绿色湖南建设。健全金融支撑体系,积极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实施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政策,加强生态建设、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开发等领域的投融资服务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