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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一户一表的单位用户,由供水企业依据城管部门提供的缴费基数及收费金额,在对其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一户多表的单位用户,应确定一块水表实行合并收取。
  (二)凡未与供水企业确立供用水关系的居民和单位,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管理处上门直接征收,或委托自备水源管理单位收取。
  (三)市区经营性客运车辆(含汽车、船舶、列车和飞机等交通工具)按座位数征收,货运车辆(含汽车、船舶、列车和飞机等交通工具)按吨位数征收。征收对象为单位或车主,市城管执法局可委托相关部门代收或由市环卫管理处直接征收。
  四、收费管理
  市城管部门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工作,市环卫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督检查、征收执法、宣传教育等日常工作,各城区、开发区城管、环卫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辖区内收费工作。
  (一)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市城管执法局向市物价局申办收费许可证,同时向其委托的代收单位颁发委托书,做到凭证收费,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市城管部门要与供水企业(包括自备水源管理单位)签定委托代收协议,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供水企业负责对现有收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合并收费后系统稳定高效,便民利民。市环卫部门应同时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系统,与供水企业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并将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地提供给市城管、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资委、市建委、市房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及各城区、开发区应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二)专户管理,合理使用。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应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优先保障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处理补贴费用、洪山头垃圾处理场世行还贷和日常运营、市区垃圾中转站的运行管理,以及日常监管执法、代收手续费等。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3%的手续费。对代收工作任务完成较好和积极配合的单位,可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另行给予奖励。
  对烈属、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凭有效证件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的学生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免收的其他对象按政策规定办理。城市公交车和出租车暂缓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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