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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襄阳政办发[2011]113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法规[2005]89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外地城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现行收费名称、收费性质不变,收费标准不提高”的原则,以完善收费方式为重点,将收费方式由上门收费转变为委托相关部门代收。统一收费渠道,方便缴费对象,为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环卫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提高环卫作业服务质量,增强社会环境责任意识。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关于调整襄樊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襄价服字[2006]97号)执行。
  三、征收方式
  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简便、有效的原则征收,可采取委托收取和直接征收两种方式。其他未受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实施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其中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处置费由市城管执法局委托市环卫管理处等相关单位负责征收;生活垃圾清扫费、收集费、公厕疏掏处理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由从事经营服务的环卫单位(企业)收取。
  (一)凡与供水企业(包括自备水源管理单位)确立供用水关系的居民和单位,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对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由供水企业对其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直接抄表的单元表用户、总表集中供水的住宅小区(包括物业管理小区、单位自管房等)的居民用户,由供水企业依据城管部门提供的缴费基数及收费金额,在对其水表管理主体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属总表供水但无水表管理主体的居民用户,由供水企业依据城管部门提供的缴费基数及收费金额,在其缴纳水费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其缴费对象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指定;对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用户,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缴纳水费时一并代为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费不包含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一户多表的居民用户,确定一块水表实行合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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