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公布省地县三级医疗机构2007年招标采购药品中标后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省直医疗机构药品联合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委员会,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转发《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黔价医药<2006>226号)精神,现将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三级255家医疗机构2007年联合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核定并公布于后,请按照执行。
一、此次核定并公布的22315个药品中标后临时零售价格,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都要执行。如零售药店现行零售价格低于此次公布中标后的临时零售价格的,仍按现行零售价格执行。
二、此次药品集中招标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作价办法按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转发《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黔价医药<2006>226号)文规定执行,即附表中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一律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医院使用非中标药品,企业必须到省物价局进行药品价格备案。
对进入黔医保的药品,省物价局将根据市场价格情况对部分药品进行降价。
凡GMP层次的药品,一旦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单独定价、优质优价批文的,或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证书的,中标价格可作相应调整,但必须到省物价局进行药品价格公示,并报招标领导小组备案。
已列入不竞价目录其它剂型及规格的药品,一经省物价局公布其价格后,按招标原则及规定调整其中标价格。
医疗机构在采购中标药品时,发现供应的药品与招标药品不一致时,应及时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价格有差异时,责成药品生产企业到省物价局进行药品价格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