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时,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可以优先购买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或者先乘坐后补票,可选择乘坐位置。
  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车辆,享有与制式警车相同的道路通行权;经出示侦察证或者特别通行证,免于关卡检查。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许可:
  (一)机场、海关、邮政枢纽、电信枢纽、出入境口岸、火车站等建设项目;
  (二)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安全控制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第十七条所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申请书;
  (二)能反映建设项目及其周边500米内现状、精度不低于1∶2000的地形图;
  (三)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弱电系统设计方案;
  (四)国家安全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申请由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转交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具体程序按照本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申请由国家安全机关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决定:
  (一)建设项目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二)建设项目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但经采取必要的国家安全防范措施可以消除隐患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提出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使用等方面防范的书面要求,经申请人书面承诺后,可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三)建设项目选址或者有关设计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且不能通过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隐患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竣工后投入使用前,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安全防范要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安全防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