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2 物资调拨
(1)省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省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省防总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市防指向省防总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省防总办向储存单位下达调令。抢险救灾结束后,属省级直接调用的,由省防总办及时向省财政厅办理核销手续。已消耗的省级防汛物资,属设区的市防指申请调用的,由设区的市防办在规定时间内,与省防总办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进行资金结算,或重新购置返还给指定的定点仓库储备。
(2)省级其他部门物资调用程序:省防总调用省级其他部门防台风物资的,部门有专门调用程序的,按其调用程序办理。部门没有专门调用程序的,参照省级防汛物资调用程序办理。
(3)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或储存品种有限,不能满足抢险救灾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应全力保障医疗救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采取综合措施,防止大灾之后出现大疫。各级卫生、农业等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5.7 转移安置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水利、气象、民政、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海事、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卫生、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
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应急避难场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台风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人民政府或防指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避灾条件。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应当按照防台风预案自主分散转移或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转移。
根据防台风预案或实际情况,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有关人民政府或防指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群众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被转移群众应当按照指令转移,并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被转移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转移工作。
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
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返回。
5.8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台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灾区社会稳定。
5.9 资金保障
防台风所需各项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工作需要。
各级财政、民政、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或机构及时将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依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10 技术保障
各级防指应加快和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台风及相关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水平。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台风和洪水预报、调度水平和抗洪抢险能力。
各级防指应当建立防台风抢险专家库,发生灾害时,由防指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指导防台风救灾工作。
各级防指及成员单位应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的合作,不断引进吸收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应对台风能力。
5.11 宣传、培训与演练
5.11.1 宣传
各级防指和新闻部门应加强防台风抗灾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台风灾害风险意识与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人民政府与防指实施防台风预案的各项工作。
5.11.2 培训
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一般由各级防指统一组织或由防指指导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培训。培训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培训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部队的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省和地方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11.3 演练
各级防指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不同类型的防台风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自身队伍的业务特长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灾抢险演练。
各级防指应及时将本年度培训、演练计划和培训、演练后的总结报送上一级防指。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