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防台风工作检查
各级防指要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风检查,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或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交通运输、通信管理、民航、海事、电力等防总(指)成员单位要在汛前加强对水利、市政、学校、交通、通讯、机场、航空公司、搜救设施、锚地、电力等防御台风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别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和船只等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并报同级防指备案。
3.1.3 防台风巡查
省防总成员单位要建立日常和防台风期间的防台风巡查制度,组织做好行业内防台风巡查工作。
省水利厅要建立水库、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制度,监督与落实日常与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指导各市建立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制度,督促落实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
省教育厅要加强学校(含幼儿园)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公路、航道和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厅要加强渔业养殖、捕捞行业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山东海事局要加强交通运输船舶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省防总其他成员单位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各级防指应建立日常和防台风期间的防台风巡查制度,组织做好辖区内防台风巡查工作。
3.2 监测预报
3.2.1 部门监测及预报职责
省气象局负责监视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亡全过程,及时报告台风的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情况,做好台风未来走向及可能影响地区的风力、降雨等趋势的监测与预报。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与预报管理工作。
省水文局负责降水监测及河道、湖泊、水库等的水情监测与预报。
省水利厅负责水利工程相关监测。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省政府其他有关监测预报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能做好监测预报工作。
3.2.2 部门信息报送职责
各级气象、海洋与渔业、水文、水利和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他有关监测预报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监测到各类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到同级防指,并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向有关部门报送或通报预测预报情况。各级防指应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指,并视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布。
3.3 预警
3.3.1 预警等级
台风预警等级:省气象局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确定台风预警和降雨预警等级。台风预警信号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即Ⅰ、Ⅱ、Ⅲ、Ⅳ,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暴雨预警等级根据降雨时间和雨量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即Ⅰ、Ⅱ、Ⅲ、Ⅳ,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风暴潮和海浪预警等级:省海洋预报台根据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和热带风暴)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发布风暴潮和海浪预警报。风暴潮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海浪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洪水预警等级:洪水预警等级由省水文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确定洪水预警等级。
3.3.2 预警等级调整
台风影响期间,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3.3.3 预警
省气象局负责台风的预警信息发布。
省海洋预报台负责风暴潮和海浪的预警信息发布。
省水文局负责江河水库等水情的预警信息发布。
省水利厅负责水库、河道、湖泊、蓄滞洪区汛情预警信息发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城区易涝区、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的防台风工作的预警信息发布。
省教育厅负责学校的预警信息发布。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等预警信息发布。
省农业厅负责灾后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发布。
省卫生厅负责灾后传染病疫情的预警信息发布。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预警信息、有关台风与防御台风信息等。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各移动通信运营企业及时通过短信等形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有关台风与防御台风信息等。
山东海事局负责向交通运输船舶发布航行警告及提供预警信息。
省防总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防台风工作职责和专项预案,做好相关预警工作。
省防总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将预警信息报省防总办,预警信息按级别Ⅳ、Ⅲ、Ⅱ、Ⅰ报送时间间隔分别定为3小时、2小时、1小时、30分钟,重要情况即时报送。省防总办负责及时收集、汇总预警基础信息,分析研判形势,按照《山东省防汛预警暂行办法》规定,向省防总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各级防指负责发布防灾、抗灾指令和防汛预警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能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响应分级
结合台风、风暴潮、海浪、洪水等的预警等级以及防御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台风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为Ⅳ、Ⅲ、Ⅱ、Ⅰ四级。
4.1.2 启动程序
Ⅳ、Ⅲ、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总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总或省人民政府启动。
4.1.3 响应调整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响应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