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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六)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该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情况;

  (八)申请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提出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区县工商分局应当自接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征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作出认定或者不予一认定的决定。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北京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需保留“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认定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提出复审认定申请或者复审认定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或者被撤销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的,不得继续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的称号、标志。

  第十三条 亿北京市著名商标作为出资方式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商标所有人转让其著名商标的,该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企业因改制发生的非交易性转让除外。

  第十四条 北京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认定有效期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字样,同时应当标明认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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