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本办法所指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个案申请、年度认定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是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商标所有人为本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最近期间内连续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五)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六)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无商标违法行为。
第六条 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北京市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的证明;
(二)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四)经市级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确认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