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按检查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帐。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至少每两月进行1次,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结合具体问题提高检查频次。密切监控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情况,市环保监测站对重点监控企业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开展重点防控区域以及重点企业周边一定区域内的环境空气、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土壤、底泥等的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企业所在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
三是加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监督已列入强制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涉重金属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按规定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督促企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四是严格环境准入,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凡是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投入试生产;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加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审批的若干规定,从审批源头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五是严格落实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各县(市、区)要在2012年6月1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涉重金属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等接受公众监督。
2.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
在2011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排查整治措施,加大排查力度,查缺补漏,巩固工作成果,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发生。每半年要更新一次铅蓄电池整治信息,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布结果。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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