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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主城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熟食制品和现制品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发现危及食品安全行为时,市场管理者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农贸市场必须要求经营人员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塑料购物袋,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塑料袋和非环保型塑料袋,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章 场外停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贸市场应高于国家和自治区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和停车设施。农贸市场停车场地应设专人负责车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为农贸市场至少配备2-3人。管理人员佩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市场经营人员和消费者车辆应分设区域划线停放,管理人员要全天候实行动态督察纠正,做到停放有序、摆放整齐。要组织专人加强经营人员上菜管理,经营人员每天用于进出货车辆应当在市场规定的时间进入市场,尽量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市场经营人员与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求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第六章 责任与罚则

  第三十条 兴宾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华侨投资区管委员要成立专门机构和队伍,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切实抓好主城区辖区内农贸市场经营监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要建立巡查、定期检验、投诉调查等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对农贸市场实施日常巡查,形成监管合力,并定期将检查情况在市场内予以公示。工商行政部门应建立农贸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记录市场经营管理方和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各街道办、社区办要对本辖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负直接责任,应与市场经营管理方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每月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督促市场做好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应认真落实与属地街道签订的管理目标责任书具体要求,加强对经营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升市场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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