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征收办法
(一)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缴费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广西区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票证进行征收,并按有关规定严格使用和管理票证。
(三)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每月终了10日内相关部门将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后,全部划入县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并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六、征收管理
(一)缴费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 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二)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
(三)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征收管理,对人员变化不大,缴费工资基数相对固定的缴费单位,可采取分月、按季缴纳。
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给付标准、个人帐户管理以及待遇计发办法和社会化管理发放办法,按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征收经费
相关部门用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的成本费用由县财政部门从财政预算中安排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成本费用标准暂按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确定,征收经费由征收部门申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审核按季度拨给相关部门。
九、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经办手续和问题的处理,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十、组织实施
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相关部门统一征收,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范围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共同做好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