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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征收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富川瑶族自治县征收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富政办发[2006]4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确保全年征缴任务顺利完成,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征缴方式

  全县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在法定征收机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协调下,按行业划分分别委托县工商局、经贸局、水电局、建设局、文化和体育局、交通局、环保局、招商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办理征缴业务。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私营企业中相对稳定的,在该企业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不含农村)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均为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主体。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基数和费率

  (一)私营企业

  1、缴费基数。私营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全部工资收入。私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职工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缴费。

  2、缴费比例。缴费比例为28%,其中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1、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缴费比例:缴费比例为20%。

  (三)应征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四、缴费单位的管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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