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筹集“城乡清洁工程”资金的通知
(富政办发[2007]30号)
2006年9月份以来,我县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广泛深入的开展了“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整治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全县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有了较大发现,“城乡清洁工程”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七届4期)的有关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县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现就资金筹措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城乡清洁工程”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由县财政局从县财政供养的在职干部职工工资中统一收取县城、乡镇保洁资金,其中全额拨款的按每人每月3元,差额拨款的按每人每月1.5元收取。收取时间从2007年4月份开始,一年一次性扣缴,所收资金进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经费开支。
二、县财政局收取的县城、乡镇保洁资金,其中向在县城(含富阳镇)工作的干部职工筹资的资金,由县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在乡镇工作的干部职工筹集的资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三、为解决县城垃圾清运有偿上门服务费收取率不高导致服务覆盖存在肓区的问题,按照县城居民每个水表每月3.5元的标准收取垃圾清运有偿上门服务费,由县自来水厂在收取自来水费时统一代收。
四、收取垃圾清运有偿上门服务费工作从2007年4月份开始,单位和居民用水户由县环卫站和自来水厂双方核实认可,自来水厂每月来将收取的垃圾清运有偿服务费以转帐方式转入环卫站帐户。
五、对不饮用自来水自备水源的心甘情愿及单位住户、沿街门店、宾馆旅社、饭店等经营性场所的垃圾清运有偿服务费环卫站自行收取。